近日,华中能源监管局发布关于《西藏自治区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公告显示,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电网企业、配售电企业、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电力用户、储能企业等。对于风电、光伏发电企业处于相同运行状态的不同项目批次共用计量点的机组,可以按照额定容量比例计算各自上网电量。
风电、光伏发电企业的电费结算:
(一)未核定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时,按照当月实际上网电量以及政府批复的价格水平或者价格机制进行结算。
(二)核定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后,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内的电量按照政府批复的价格水平或者价格机制进行结算。超出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的部分应当通过市场交易方式消纳和结算。
原文如下:
为进一步规范西藏自治区电力中长期交易,推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建设,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的要求,华中能源监管局会同西藏自治区能源局组织起草了《西藏自治区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于2021年6月23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邮箱:schzj@nea.gov.cn),就《西藏自治区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西藏自治区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
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
2021年6月8日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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